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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生態環境部《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》(環大氣〔2019〕53號)中規定,企業采取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膠黏劑等,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的,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。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(質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。
該規定有兩方面的要求:首先原輔材料應是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膠黏劑等;其次是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,兩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產工序,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。
據統計,我國工業涂料中水性、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%,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40%-60%的水平。2013年發改委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》在將溶劑型涂料列為限制類的基礎上,進一步提出將“高固體分涂料”列入鼓勵類。此后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規定“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”。然而,長久以來,低VOCs含量高固體分涂料一直沒有定義標準,成為為高固體分涂料推廣與使用的重要政策瓶頸,也使得“油改水”、“水性涂料一刀切”等亂象被誤解、誤導。
隨著《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《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》的發布實施,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污染治理已經成為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之一。其中,涂料的廣泛使用是VOCs重點排放源頭之一,工業涂裝領域已被列為我國VOCs工業污染源中的管控重點。由于涂料自身特性及其使用廣泛的特點,工業涂裝領域VOCs排放量約占我國工業源總量的20%以上,約占VOCs排放源的12%。
《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》要求:到2020年,全國工業涂裝VOCs排放量減少20%以上,重點地區減少30%以上。“藍天保衛戰”與“秋冬季攻堅戰”更是強調:2020年7月1日起在重點區域率先執行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。重點區域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等項目。積極推進工業、建筑、汽修等行業使用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產品。
現行涂料產品標準眾多,但仍存在不足,管控不一致。包括國家強制性標準在內,現行涂料產品標準并未囊括所有工業涂料產品,部門領域及產品存在產品監測、環境保護依據不足等問題。部分領域VOCs類有害物質限值范圍較為寬泛,與我國近年來嚴峻的環保形勢步調不一致。現有標準中VOCs類有害物質限值僅針對產品質量檢測,服務于質量管理。而施工段可添加稀釋劑(VOCs)后進行涂裝,造成了涂裝環節大量VOCs無組織排放無法有效管控的問題。
新標準的出頭,使得低 VOCs 含量涂料的定義將有據可循
低 VOCs 含量涂料的定義將有據可循。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》的出臺,將給涂料行業的建設和使用帶來巨大的影響:《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》中的重要條款“重點區域禁止建設、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 ”,對于“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”的定義,將伴隨著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》標準的制定和出臺而有據可循。
以前,我國尚缺乏低 VOCs 含量涂料的定義與具體限值要求,不利于有效的開展 VOC污染防治工作,而該標準的推出致力于解決這一問題。另外,國家發改委發布的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》、環保部發而的《“高污染、高環境風險”產品名錄》,均提及到了無溶劑涂料、高固體份涂料、高VOC低固體含量涂料,但并沒有具體的定義,該標準的出臺有望解決此類問題,可作為涂料類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審批依據。
1、生產信息
主要產品產量及涂裝總面積等生產基本信息。
2、含VOCs原輔材料
含VOCs原輔材料(涂料、固化劑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)名稱及其VOCs含量,采購量、使用量、庫存量,含VOCs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。
3、廢氣收集處理設施
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的監測數據(廢氣量、濃度、溫度、含氧量等)。
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關鍵參數。
廢氣處理設施相關耗材(吸收劑、吸附劑、催化劑、蓄熱體等)購買處置記錄。
1、冷卻器/冷凝器
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。
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于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。
冷凝器溶劑回收量。
2、吸附裝置
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。
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。
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、更換情況。
廢吸附劑儲存、處置情況。
3、催化氧化器
催化(床)溫度。
電或天然氣消耗量。
催化劑更換周期、更換情況。
4、熱氧化爐
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。
5、洗滌器/吸收塔
酸堿性控制類吸收塔,檢查洗滌/吸收液pH值。
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。
洗滌/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。
氧化反應類吸收塔,檢查氧化還原電位(ORP)值。